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本委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机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生产生活、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本委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委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本委核准、审批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三)本委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时限和程序;
(四)本委系统内重大社会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本委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评选先进、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六)本委及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和职责范围,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七)本委机关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八)本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及决定情况;
(九)本委机关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十)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六条 本委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经委领导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本委的下列内部政务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四)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
(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机关内部事务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务信息。
本委对内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经委领导审核批准。
第八条 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按公开日期编制年度政务信息目录,并及时在本委公务信息网(www.ezsfgw.gov.cn)上公布。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九条 依据本规则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本委公务信息网(www.ezsfgw.gov.cn)上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务信息;
(三)本委设立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条 依据本规则实行政务信息内部公开的,可以在本机关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栏上公开或者采用其他适当方式进行。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本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本委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及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可以将期限延长15日,但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
第十三条 本委决定公开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注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公开时间自本委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如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务信息是否存在,会导致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时,可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以指引。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保障监督
第十五条 本委政务信息公开监督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本委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本委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本市作出的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本市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在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本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