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定名为鄂州市图书馆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它是鄂州市内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从事图书馆学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研究。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并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与风尚,积极开展图书馆学术研究,推进其发展,培养相关人才。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化体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鄂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地址设在鄂州市图书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和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加强同省内外图书馆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三)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的文献信息资料;
(四)为本市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科研服务,促进知识经济发展;
(五)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面向社会开展图书馆学专业的咨询活动;
(六)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发展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八)组织会员参加中国图书馆学会和湖北省图书馆学会及有关学术团体的学术活动;
(九)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的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学会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具有馆员、讲师、中教二级及以上、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水平的图书馆工作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图书馆教育,研究或在图书馆工作三年以上者或自学成才者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工作者;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或社会知名人士。
(二)团体会员:
凡愿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图书馆以及科研、教学、生产、设计、营销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需由单位介绍、推荐,团体会员需经其主管单位同意;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应建立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档案,以便查考;
(四)由学会秘书处代表学会理事会发经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拥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3、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获得本学会出版物的优先权。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会资料;
3、可要求学会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各种学术研究活动,定期提交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推荐和介绍他人入会;
(七)开展公关活动,努力提高和改善学会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学会应注销其会员档案。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应收回其会员证,并注销其会员档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鄂州市图书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化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鄂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理事应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理事会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三届,每届须更换理事不少于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讨论年度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五)决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或委托常务理事会办理;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决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会刊正副主编的聘任;
(八)组织学术年会与专题研讨会;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采用电话方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图书馆学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在图书馆界有一定威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6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体局审查,并报请鄂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体局审查,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学会对外联系,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代表大会决议精神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学会财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三十条 学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凡在省内外图书馆学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或对本学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授予,并发给证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与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组织有关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具体数额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和会员中进行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核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管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地会计监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与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化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鄂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度
第四十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体局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由于完成宗旨或某种原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体局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体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财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鄂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体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鄂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私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鄂州市图书馆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鄂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定名为鄂州市图书馆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它是鄂州市内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从事图书馆学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研究。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并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与风尚,积极开展图书馆学术研究,推进其发展,培养相关人才。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化体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鄂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地址设在鄂州市图书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和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加强同省内外图书馆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三)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的文献信息资料;
(四)为本市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科研服务,促进知识经济发展;
(五)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面向社会开展图书馆学专业的咨询活动;
(六)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发展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八)组织会员参加中国图书馆学会和湖北省图书馆学会及有关学术团体的学术活动;
(九)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的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学会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具有馆员、讲师、中教二级及以上、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水平的图书馆工作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图书馆教育,研究或在图书馆工作三年以上者或自学成才者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工作者;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或社会知名人士。
(二)团体会员:
凡愿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图书馆以及科研、教学、生产、设计、营销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需由单位介绍、推荐,团体会员需经其主管单位同意;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应建立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档案,以便查考;
(四)由学会秘书处代表学会理事会发经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拥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3、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获得本学会出版物的优先权。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会资料;
3、可要求学会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各种学术研究活动,定期提交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推荐和介绍他人入会;
(七)开展公关活动,努力提高和改善学会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学会应注销其会员档案。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应收回其会员证,并注销其会员档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鄂州市图书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化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鄂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理事应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理事会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三届,每届须更换理事不少于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讨论年度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五)决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或委托常务理事会办理;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决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会刊正副主编的聘任;
(八)组织学术年会与专题研讨会;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采用电话方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图书馆学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在图书馆界有一定威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6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体局审查,并报请鄂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体局审查,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学会对外联系,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代表大会决议精神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学会财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三十条 学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凡在省内外图书馆学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或对本学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授予,并发给证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与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组织有关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具体数额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和会员中进行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核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管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地会计监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与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化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鄂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度
第四十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体局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由于完成宗旨或某种原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体局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体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财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鄂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鄂州市文体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鄂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私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鄂州市图书馆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鄂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