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图书馆关于向社会征集地方文献的公告-鄂州市图书馆

鄂州市图书馆关于向社会征集地方文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15 00:00:00

地方文献资料是我市的宝贵文化财富,为了完整、系统地收藏、开发和利用好这一文献资源,更好地为我市五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公共图书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地方文献征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工作机构:我市征集及收藏地方文献资料工作机构为鄂州市图书馆。

二、征集范围

(一)地方出版物

1、本地历代刻印、石印的各种出版物;

2、建国后本市正式出版和非正式出版的各种图书、报纸、杂志、连续出版物以及编印成册的各种资料、宣传材料。

(二)地方人士著作

1、历代鄂州籍人士的著作;

2、在鄂州工作的外地人士的著作;

3、对鄂州建设有突出贡献的本地知名人士与外地重要

人士的手稿、照片、传记、纪念文章等。

(三)地方史料

1、历代编撰的地方和各种专志等;

2、历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史料、传单、标贴、文告等;

3、近几年编撰的地方志、行业志、单位志、地名志、村志、湾史、家谱等;

4、汇编成册的重要会议文献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资

料;

5、反映建国后我市各方面建设成就的各种文献(包括

图书、照片、字画、音像资料);

6、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鄂州视察以及全国知名人士在鄂

州活动的各种文献记载(包括手迹、照片、字画、音像资料)

7、重要外事活动的文献资料;

8、其他有关文献资料。

三、征集方法

(一) 凡属征集范围内具有一定收藏价值、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地方文献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向市图书馆呈缴2本样本,图书馆购买3本。

      (二)凡属征集范围内的各种报纸,由各报社按年度集中,送缴市图书馆。

(三)对单位或个人征集的具有高价值的文献及史料,图书馆可通过购买方式拥有其所有权或以只拥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属呈缴单位和个人的收藏方式征集。

(四)市图书馆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地方文献的征集、整理、收藏和提供使用等工作。对征集到的文献资料,严格履行登记、回执手续,并对呈缴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的发放征集收藏证书,设立地方文献专题区进行永久收藏。

                        

     鄂州市图书馆

                                                                                  201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