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05期(总第072期)-鄂州市图书馆

2005年第05期(总第072期)

发布时间:2005-03-31 00:00:00

  编者按: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大会以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赞成2896票,反对0票,弃权2票  (其中有2 人未按表决器)。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历代领导人对台政策

  **台湾问题四意见:
  第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
  第二,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
  第三,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
  第四,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

  **同志的八点意见:1995年1月30日
  (一)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
  (二)对于台湾同外国发展民间性经济文化关系,我们不持异议。
  (三)进行海峡两岸和平统一谈判,是我们的一贯主张。
  (四)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中国人不打中国人。
  (五)面向21世纪世界经济的发展,要大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以利 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造福整个中华民族。
  (六)中华各族儿女共同创造的五千年灿烂文化,始终是维系全体中国人的精 神纽带,也是实现和平统一的一个重要基础。
  (七)两千一百万台湾同胞,不论是台湾省籍还是其他省籍,都是中国人,都 是骨肉同胞、手足兄弟。
  (八)我们欢迎台湾当局的领导人以适当身份前来访问;我们也愿意接受台湾 方面的邀请,前往台湾。

     邓小平提出的六条和平统一主张(1983年提出)  
  (1)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  
  (2)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一个适当的方式,所以我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和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不允许外国插手,那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后患无穷。  
  (3)不赞成""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自治应有一定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  
  (4)""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是不现实的。  
  (5)坚持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6)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性,可以实行与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司法**,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叶剑英提出的九条和平统一主张(1979年9月30日提出 蒋经国执政期间)
  (一)为了尽早结束中华民族分裂局面,我们建议举行中国**和中国**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注:一改以前“解放台湾”的提法)大业。双方可先派人接触,充分交换意见。   
  (二)海峡两岸各族人民迫切希望互通音讯、亲人团聚、开展贸易、增进了解。我们建议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经济、体育交流提供方便(后简称为“三通”、“四流”),达成有关协议。   
  (三)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   
  (四)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五)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六)台湾地方财政遇有困难时,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补助。   
  (七)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回祖国大陆定居者,保证妥善安排,不受歧视,来去**。   
  (八)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   
  (九)统一祖国,人人有责。我们热诚欢迎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众团体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提供建议,共商国是。

  周恩来的“一纲四目”(1963年)
  1963年,周恩来将我党的对台政策归纳为“一纲四目”。一纲:台湾必须统一于中国。“四目”:1、台湾统一祖国后,除外交上必须统一于中央外,台湾之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等悉委于蒋介石。2、台湾所有军政及经济建设一切费用不足之数,悉由中央政府拨付(当时台湾每年赤字约8亿美元)。3、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必俟条件成熟,并尊重蒋之意见,协商决定后进行。4、双方互不派特务,不做破坏对方团结之举,毛泽东一再表示,台湾当局只要一天守住台湾,不使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大陆就不改变目前的对台政策。

  毛主席的和平统一思想(1956年,蒋介石执政时期)
  1956年以后,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需要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当年元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讲:""只要现在爱国,国内国外一切可以团结的人都团结起来,不咎既往。""后又多次说:""国共已经合作了两次,我们还准备进行第三次合作。""毛泽东的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方针政策概括起来如下: 
  (一)省亲会友、来去**。  
  (二)既往不咎、立功受奖。
  (三)国共合作、爱国一家。
  (四)和平解放、互不破坏。